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全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严格执行《昭通市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昭通市大病救治实施方案》等配套文件。
现任水磨镇人民政府科员。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中共文屏镇委员会委员、武装部部长。
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中共茨院回族乡委员会委员、组织委员。现任文屏镇人民政府科员。历任桃源回族乡副乡长(挂职),党委委员、副乡长等职。 马世飞,男,回族,1982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2000年8月参加工作。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中共小寨镇委员会书记。
现任中共茨院回族乡委员会委员、人大主席。举报电话:0870-12380、0870-6120420。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设置透景、半透景围 栏、栅栏,或者采用绿篱、花坛、草坪等作 为分界。
(六)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及 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环境。禁止将规划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改作他用。 (五)擅自砍伐、挖掘、损毁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不得违反规定在临街立面设 置遮阳雨篷或者吊挂空调室外机及其他 有碍市容的物品。活动结束或者占用 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包括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与环境卫 生、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罚款。市政公用设施 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保洁、修复或者更 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 定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 和执法的。 (二)在公共场所开展健身等活动产 生超标噪声。出 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 时保洁、修复或者更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工 作实行责任制。
第三十条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 生活,危及他人安全。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 车入位,越线、跨线停放。
从事市容与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 循作业规范,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的 影响。 (三)保持市容整洁,劝阻或者举报 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占用 等行为。 (四)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 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在停车泊 位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障 碍。(三)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五)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障 市民生活的安全与便利,并保持市政公 用设施整洁、完好、安全。
禁止擅自组织车辆或者人员在城市 道路、广场进行广告宣传。拒不改正 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 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 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四)在专用地下管线处挖掘、钻探、 打桩、堆压物品。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部门主要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 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 方面的全部工作,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 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等 方面的部分工作,相对集中行使上述范 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 的行政强制权。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 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 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四)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 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口头 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改正。
第十五条 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 在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并保持整洁、完好。昭 通 市 城 市 管 理 条 例 (2017年12月21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 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 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损毁、移动窨井盖、路名牌等道 路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 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道路,擅自拆除、移动 市政公用设施,修筑道路出入口。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 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配建、增 建停车场。
(四)倾倒建筑废弃物、渣土等垃圾。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 下罚款。 (二)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有序堆 放在建设工地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 (三)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与环境卫生 管理部门是门店和门前人行道的市容与环境卫生共同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个 人处 3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绿地内或者树木旁搭架 设棚、生火置炉,在树上拴绳挂物、架设 管线。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 染的行为: (一)从事营销宣传活动产生超标噪 声。 (二)不得沿途抛、撒、滴、漏。